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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公司代表处

外资公司代表处

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注册须知: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国驻代表处,但只能用于联络业务,不可以开展业务!
外国驻深圳代表处注册流程
1、准备认证等文件
2、营业执照办理
3、公安局刻章申请
4、机构代码证办理
5、税务登记证办理
6、银行开立帐户
外国驻深圳代表处提供资料(外文需要翻译原件各两份)
1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、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
2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(地区)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
3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(地区)企业对首席代表、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
4、首席代表、代表的简历
5、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
6、机构驻在场所使用证明
说明:
1、外国(地区)企业有权签字人是指:依据企业所在国(地区)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;
2、属外国企业的,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认证的文件(原件1份);属港、澳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(原件1份),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属台湾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(原件1份);
3、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,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,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;
4、代表机构代表(含首席代表)人数不得超过4人;
5、驻在场所使用证明:场所为派出企业租赁的,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确认的租赁合同(原件1份);地场所为派出企业自有的,提交派出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(原件1份)及房屋产权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
6、外文文件、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(原件1份,由外国(地区)企业翻译的,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;由翻译公司翻译的,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);
外国驻深圳代表处注册完毕资料
1、营业执照正副本
2、公章、私章、财务章、刻章卡
3、机构代码证正副本
4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
5、税种核定书